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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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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苗山因钟香梅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39号 杨苗山: 你因你妻子钟香梅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以你妻子钟香梅在伊川县城西场村的宅基地未经你同意而被调整给钟建芳使用,伊川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39号

杨苗山:

你因你妻子钟香梅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以你妻子钟香梅在伊川县城西场村的宅基地未经你同意而被调整给钟建芳使用,伊川县人民政府给钟建芳办理土地登记并颁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你的宅基地使用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颁证行为,原审认定该颁证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的行为,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伊川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给第三人钟建芳颁发了伊城西(86)字第108号宅基地使用证,该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二、伊川县人民政府1996年办理的第368号土地使用权证是对伊城西(86)字第108号宅基地使用证的换发,是原土地使用权的延续。如依据行政诉讼法对第368号土地颁证行为进行审查,实质仍是对1988年作出的伊城西(86)字第108号土地证的审查为基础和前提,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