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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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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萍与安阳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08号 李凤萍: 你因诉安阳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立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对你们五兄妹1996年1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你是认可的。从该协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08号

李凤萍:

你因诉安阳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立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对你们五兄妹1996年1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你是认可的。从该协议的内容看,你在1996年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的房屋登记行为,而你直到2008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出两年的起诉期限。二、本案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在于你母亲及你的其他兄弟姊妹的赠与行为,由于该基础行为在先,且安阳市人民政府并未从实体上判断过赠与行为的效力,故房屋登记行为并不影响你主张赠与行为的无效,你关于“先行政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两年内重新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此后再就本案争议问题主张权利。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