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12号
王玉田:
你因诉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行再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你向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提出申诉,由于申诉与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不同,并不意味着接收申诉材料后除法定期限内不予受理的即视为受理,故在没有证据证明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受理你的申诉的情况下,你要求该局作出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在2006年3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后,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已丧失对公证书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如你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