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68号
你局因新乡市恒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行再字第4号行政判决,以被诉处罚决定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恒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1993年起占用长垣县恼里镇东辛庄第一、三村民小组土地建厂,后在原占地面积的基础上对厂房进行翻建,并未扩大占地面积。你局对新乡市恒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作出长国土罚字(2006)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的主要依据是《恼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但该规划于1993年时并未实施。综上,你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正确,你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局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