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18号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因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12)周行终字第1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