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监字第00008号
申诉人张俊梅因诉被申诉人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2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81号行政判决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行初字第4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俊梅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2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二、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