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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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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胜因诉原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原公(靳)决字(2009)第0028号公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49号 刘占胜因诉原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原公(靳)决字(2009)第0028号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行终字第9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占胜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

(2013)豫法行申字第49号

刘占胜因诉原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原公(靳)决字2009)第0028号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行终字第9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占胜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荆向丽(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