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53号
李改运:
你因诉遂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167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遂平县公安局认定你扰乱单位秩序有一系列证据,不管该局控申股的监控视频是否清晰,根据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也能够证明你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遂平县公安局对你进行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