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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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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井庄组与泌阳县人民政府向河南省国有泌阳马道林场颁发林业证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2号 泌阳县马谷田镇庙街村井庄组: 你因泌阳县人民政府向河南省国有泌阳马道林场颁发林业证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108号行政判决,以你持有该争议林地的林权证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2号

泌阳县马谷田镇庙街村井庄组

你因泌阳人民政府河南省国有泌阳马道林场颁发林业证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108号行政判决,以你持有该争议林地的林权证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于1982年9月10日取得的泌林证字第0151658号《林权证》,因与河南省国有泌阳马道林场发生林权纠纷,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泌政行监字(2006)1号《关于注销马谷田镇庙街村委井庄组0151658号林权证的通知》的行政决定,你对该注销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9)泌行初字第07号行政裁定,驳回了你的起诉,该注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持有的林权证书已被注销,你对争议林地不能证明具有合法权益,故你再基于该林权证为依据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