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2号
你因泌阳县人民政府向河南省国有泌阳马道林场颁发林业证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108号行政判决,以你持有该争议林地的林权证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于1982年9月10日取得的泌林证字第0151658号《林权证》,因与河南省国有泌阳马道林场发生林权纠纷,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泌政行监字(2006)1号《关于注销马谷田镇庙街村委井庄组0151658号林权证的通知》的行政决定,你对该注销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9)泌行初字第07号行政裁定,驳回了你的起诉,该注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持有的林权证书已被注销,你对争议林地不能证明具有合法权益,故你再基于该林权证为依据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