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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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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8号 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许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8号

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许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许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答复的法理依据在于挂靠单位属于受益人,其亦有义务、有能力、有可能对司机进行管理并管控运营风险,而这正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本案中,你公司采取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形式卖出车辆后,由于营运证和车辆登记的主体一直未变更,车辆仍以你公司名义进行营运,你公司是事实上的受益人,在法律上也负有管理车辆、控制营运风险的义务、能力和可能性,原一、二审据此认定你公司与李周星(已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正确,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