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33号
张士朵:
你因诉延津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行政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所提出的责令延津县教育体育局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依法应由延津县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你所提出是否应当成为在编职工等问题,民事判决并未处理,你可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你所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等问题,已在生效民事判决中作出最终处理,不宜再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一、二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正确。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