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57号
张恒春:
你因诉镇平县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行终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镇平县房产管理局没收你的房产违法,应予赔偿,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规定溯及既往的条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你的房产被没收的时间是1966年,国家赔偿法尚未颁布实施,故你要求国家赔偿并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