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59号
乔定晓:
你因诉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你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你于1998年3月16日与叶县昆阳镇北大街居委会签订的承包宅基地协议书,而该协议书已被叶县人民法院(2011)叶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民终三字第285号民事判决确认无效,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二审法院根据生效判决确认协议书无效的情况,认定你主张宅基地权利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正确。如你仍欲主张权利,可先对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提出申诉,之后再对本案行政判决申诉。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