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15号
安阳市滑县老爷庙乡刘户固村、侯小寨村等14个村民委员会因诉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户固村、侯小寨村等14个村民委员会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