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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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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峰与内黄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苌现民土地行政颁证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04号 孙瑞峰: 你因诉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苌现民土地行政颁证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立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以该颁证行为侵害你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撤销,但原审以你不提供该行政行为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04号

孙瑞峰:

你因诉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苌现民土地行政颁证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立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以该颁证行为侵害你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撤销,但原审以你不提供该行政行为侵害你合法权益的证据,驳回你的起诉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你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颁证行政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苌现民与你宅基地东西相邻,苌现民的土地证书仅载明“西孙改成”(孙改成系孙瑞峰之父),对相邻处的他项权利没有记载。你主张相邻处有12公分滴水的空地,但在你和苌现民的土地证书中均没有登记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故原审认定你的合法权益不明,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而驳回你的起诉合法。第二,你主张建房时在东边界处退留12公分的滴水空地,苌现民建房时将该空地侵占,请求撤销其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理由,经审查,该争议属于民事相邻权纠纷,且你与苌现民之间的相邻侵权纠纷一案已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认定苌现民是否构成越界建房,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故本院对你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