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64号
梁建立:
你因诉孟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行终字第147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政府2008年作出的孟政土(2008)17号处理决定,维持了其于1984年作出的孟宅基老字第0014620及0014621号宅基证。该处理决定只是确认了原宅基证的效力,并未确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系重复处理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据此驳回你的起诉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