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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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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建立与孟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64号 梁建立: 你因诉孟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行终字第147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政府2008年作出的孟政土(2008)17号处理决定,维持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64号

梁建立:

你因诉孟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行终字第147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政府2008年作出的孟政土(2008)17号处理决定,维持了其于1984年作出的孟宅基老字第0014620及0014621号宅基证。该处理决定只是确认了原宅基证的效力,并未确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系重复处理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据此驳回你的起诉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