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71号
刘庆彬:
你因与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你所诉土地证的效力,来源于柘城县人民政府于1989年11月20日为原柘城县起台乡邮电所颁发的第0071号土地证,审查你所诉土地证应以起诉该第0071号土地证为前提,而颁发该土地证时行政诉讼法尚未实施,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如你认为柘城县人民政府颁证行为错误,可通过申诉程序要求其纠正。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结果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