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24号
曹东风:
你因诉扶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以你属正当防卫不应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为主要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丰军因其家坟地上树木被砍一事,伙同他人到你家中询问,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互有伤害。你将曹丰军打伤,公安机关根据伤情鉴定的结论对你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