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63号
郭玉红:
你因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为郭玉红颁发房产证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1)龙法执裁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及当时的执行回转行为,而上述裁定已于2006年6月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3)龙法执字第414号民事裁定撤销,失去法律效力。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作出再审判决时,以“颁证时所提供的部分证据已失去法律效力”为由撤销被诉房产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民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已将争议房屋确权给你,你可依据该判决向房产登记部门提出颁证申请。如颁证过程发生收费等行政争议,也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