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67号
张莲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驻行终字第25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张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