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63号
洛阳忠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忠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答复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3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