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51号
许昌万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因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洪伟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你公司与王洪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洪伟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认定工伤。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华合水购买你公司豫K88913号车后,以你公司名义进行运营,且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仍为你公司,王洪伟作为华合水聘用的司机,与你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洪伟在驾驶该车辆运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虽然王洪伟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交通肇事犯罪不是故意犯罪,不属于应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洪伟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你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公司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