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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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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秀珍、张义秋、张义春、张义娥诉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为张仪诗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64号 普秀珍、张义秋、张义春、张义娥诉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为张仪诗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仪诗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仪诗的

(2013)豫法行申字第64号

普秀珍、张义秋、张义春、张义娥诉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为张仪诗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仪诗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仪诗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段励刚(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