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41号
刘申伟:
你因诉临颍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漯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你所称“祖宅”不应单独作为认定你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理由,你也不能证明你对涉案土地上的原房产拥有所有权或其他民事权利。涉案原房产在徐月贤、刘顺和占有期间,你未曾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你的房产权利,你所称在此之前一直存在土地争议也缺乏证据支持。基于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