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5号
杨守闪:
你因诉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对李洪喜提交的申请、证明、临时建筑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依法审查后,为李洪喜颁发被诉房产所有权证,你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颁证行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与李洪喜之间的相邻权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杨守闪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