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21号
魏松林:
你因诉遂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1996年11月24日,你与魏全根就四间瓦房的买卖达成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购买一处房屋只应包含一处宅基地,而魏全根家老宅基地为1.452亩,参照当地占有宅基地的惯例至少可分为两处宅基,你主张这两处宅基地均归你使用缺乏事实依据。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协议见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也印证了这一事实。根据农村宅基用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及你家分户的情况,你应当拥有一处宅基地,你主张拥有两处宅基地缺乏法律依据。你提供了1992年1月24日的建筑许可证及相关证人证言,以证明村民组将涉案土地分配给你且有关部门也同意你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建设,你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权利。对此我院认为:上述建筑许可证原件有涂改,不能证明有关部门曾经同意你在涉案土地上构筑建筑物,基于此,在你已拥有且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现宅基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管村民组是否同意过将争议宅基地分配给你,遂平县人民政府均有权依法重新确定争议土地的归属。一、二审法院依据农村宅基用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在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认为争议土地即魏全根家祖遗宅基地应确权给魏全根,符合法律规定和当地的风俗人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