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再申字第00001号
朱德安、肖丁香等5人诉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洛行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郭爱立、秦小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爱立、秦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