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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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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安、肖丁香等5人诉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5)豫法行再申字第00001号 朱德安、肖丁香等5人诉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洛行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郭爱立、秦小

(2015)豫法行再申字第00001号

朱德安、肖丁香等5人诉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洛行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郭爱立、秦小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爱立、秦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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