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60号
你因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濮中法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濮阳县人民政府在办理土地证过程中,未对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履行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致使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有争议,一、二审判决据此撤销被诉的土地证正确。但一、二审判决并未确定土地权属,鉴于濮阳县人民政府濮县政土(建)字(1998)87号文件仍然生效,你单位可通过土地确权程序,由政府部门查清相关事实,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你单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