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15号
赵春阳:
你因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郑州铁路局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表是违法鉴定,也是无效证明,你所患腔隙性脑梗塞在第一次申请工伤时遗漏,应补充认定为工伤。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你申请补充工伤受伤部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事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将轻度脑震荡、脑外伤综合症、神经性耳鸣认定为工伤,但你所患腔隙性脑梗塞经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你要求补充该项工伤认定证据不足。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系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你认为其鉴定无效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