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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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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金秀与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漯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55号 万金秀: 你因诉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漯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漯行终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武平功将涉案房产抵押给你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55号

万金秀:

你因诉漯河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原漯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漯行终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武平功将涉案房产抵押给你,你为实现债权而申请法院扣押该房产,你与涉案房产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李卫杰提供虚假合同及收款收据等,没有合法手续,颁证行为违法;漯河市房产管理局未收到解除扣押裁定,为李卫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正确。不动产抵押物权依登记才能成立,本案中,你与武平功约定将涉案房产作为抵押,但武平功只是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协议交给你保管,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你并没有取得抵押物权,与本案被诉颁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民事执行中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未延期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漯河市房产管理局为李卫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查封时间已超过二年,你申诉称漯河市房产管理局在解除扣押裁定送达之前为李卫杰颁证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因你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漯河市房产管理局颁证行为未侵犯你合法权益,你申诉称李卫杰提交虚假合同、收款收据等材料,没有合法手续而取得登记,对此本案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