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48号
徐学智:
你因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法行终字第172号行政判决,以上蔡县人民政府向周秀梅(系徐学智之母)进行土地登记中,将地上附属房屋其中的你自建两间房屋未查明权属即为周秀梅颁证,原审判决驳回你要求撤销该颁证行为的诉讼请求属认定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争议土地原为徐泽远(已故,系徐学智之父)于1953年购买,后建房由其家庭成员(徐学智与周秀梅婚后生育八名子女)共同居住和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分家析产,上蔡县人民政府以出让方式向周秀梅办理土地登记并无不当。你主张的该宗土地上附属的两间房屋系你自建、一间房屋系分家取得的理由,因证据不足,原审建议你就通过分家析产等途径解决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