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曹中秋与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79号 曹中秋: 你因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林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以城郊乡人民政府指使城郊乡田西裕村村委会将你承包的鱼塘毁损,应由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行政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79号

中秋

你因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不服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以城郊乡人民政府指使城郊乡田西裕村村委会将你承包的鱼塘毁损,应由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以你证据不足而驳回属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你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城郊乡人民政府实施了指使城郊乡田西裕村村委会毁损你鱼塘的事实。你提交的回填鱼塘现场照片材料中,仅显示有田西裕村村民在鱼塘现场,但不显示有城郊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场,不能证明你的鱼塘被回填与城郊乡人民政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原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显示,你的承包合同于2009年7月1日到期,且因其他纠纷而拖欠承包费,田西裕村村委会不再与你续签承包合同。同时在2010年4月1日的《提前交接鱼池协议》和《保证书》中显示,就鱼塘和附属物由你限期去除腾清、逾期放弃一切所有权并归集体所有,田西裕村村委可组织机械清场处理。在上述协议和保证书上有你的签字。在2010年11月22日林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作出的信访复查中显示,你的鱼塘由田西裕村的三个村民小组联合动用铲车进行了鱼塘复垦收回土地。故你主张的城郊乡人民政府实施将你的鱼塘毁损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