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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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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翠丽与沈丘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沈丘县恒丰食品厂、沈丘县付井镇九里村委会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59号 付翠丽: 你因与沈丘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沈丘县恒丰食品厂、沈丘县付井镇九里村委会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争议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59号

付翠丽:

你因与沈丘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沈丘县恒丰食品厂、沈丘县付井镇里村委会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争议土地系租赁给沈丘县恒丰食品厂使用,你仍承担该土地应缴纳的公粮、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沈丘县人民政府并未根据征地批复精神及法律规定启动土地征用程序,争议土地并未被依法征用,为沈丘县恒丰食品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争议土地根据1995年5月29日周口地区行署周署土(1995)43号《关于沈丘县人民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和出让土地使用权请示的批复》已被征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不再属于集体所有,你申诉称你承担争议土地的农业税费等理由不能否定该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沈丘县人民政府为沈丘县恒丰食品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二)沈丘县付井镇里村委会与沈丘县恒丰食品厂曾签订占用土地协议,但其后双方又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征地补充协议等,你称双方系租赁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土地征用后,沈丘县人民政府为沈丘县恒丰食品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沈丘县恒丰食品厂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