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29号
王庭秀因诉原新乡市郊区平原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新中行再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庭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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