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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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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堂、史付东、史军政、艾美荣与被申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60号 赵连堂、史付东、史军政、艾美荣: 你们因诉被申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法行终字第11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60号

赵连堂、史付东、史军政、艾美荣:

你们因诉被申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法行终字第11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5年原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成立板桥灌区复建工程指挥部,并制定驻板灌字(95)1号文件,该文件对该工程临时取土占地补偿标准作出规定。你们承包地作为临时取土范围,当时已经按文件规定进行补偿,之后因地势低洼无法耕种,2009年当地政府为解决你们实际困难,经协商由当地派出所租赁你们承包地并支付租金,你们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现你们申诉认为是侵权纠纷,并要求支付经济损失赔偿费、复耕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们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