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60号
赵连堂、史付东、史军政、艾美荣:
你们因诉被申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法行终字第11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5年原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成立板桥灌区复建工程指挥部,并制定驻板灌字(95)1号文件,该文件对该工程临时取土占地补偿标准作出规定。你们承包地作为临时取土范围,当时已经按文件规定进行补偿,之后因地势低洼无法耕种,2009年当地政府为解决你们实际困难,经协商由当地派出所租赁你们承包地并支付租金,你们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现你们申诉认为是侵权纠纷,并要求支付经济损失赔偿费、复耕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们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