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10号
李国民:
你因诉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行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行再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你所诉颁证争议源于你与河南省新密市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债权争议,而对此争议你已于2010年8月17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否定了此前相关民事合同的效力,并以210万元赔偿款结束了上述争议。由于基础性民事争议已不存在,相关民事行为已失去法律效力,你的起诉及申诉资格也因出现新的事实而缺乏依据,继续审查相关颁证行为已无实质意义,故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