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80号
梁社婷诉伊川县人民政府为丁占伟颁发土地证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行终字第76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丁占伟不服该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丁占伟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