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54号
孙运明:
你因诉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县公安局认定你在信访过程中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事实清楚,据此对你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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