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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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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张静因诉被申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22号 申诉人张静因诉被申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静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22号

申诉人张静因诉申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静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传贤(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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