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97号
陈应枝、康俊梅:
你二人因诉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以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未被依法征收为国有,没有依法补偿,你二人拥有合法使用权为主要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你二人所使用自留地在建牛营农贸市场时已收归集体,其后你二人并无合法使用权。涉案土地在周口市建成区内,2009年牛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将涉案土地无偿交与政府处置,周口市人民政府对牛营农贸市场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268.117万元,并下发周政土(2009)137号《关于收回六一路南段西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周口市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挂牌出让给周口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未侵犯你二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你二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我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