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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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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程秀峰因诉被申诉人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13号 申诉人程秀峰因诉被申诉人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秀峰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13号

申诉人秀峰因诉申诉人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秀峰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