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13号
申诉人程秀峰因诉被申诉人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秀峰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