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孟兆松与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及房屋登记行政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07号 孟兆松: 你因诉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及房屋登记行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你父亲去世后,在你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07号

孟兆松:

你因诉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及房屋登记行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你父亲去世后,在你家老宅基地面积较大、可以适当分割的情况下,除非相反证据否认你母亲的民事权利,你母亲史琴至少应当在你家老宅基地上拥有一部分宅基和房产。现在争议土地和房产已因你母亲所欠民事债务、由法院执行给李爱芬,李爱芬属于善意第三人。如果你认为你母亲宅基地与你的宅基地部分重叠,应当撤销的是你土地证的重叠部分,而不是你母亲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另外,你们姊妹兄弟与你母亲1999年8月25日所签调解协议也说明你们已对涉案土地房产进行了处分。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