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07号
孟兆松:
你因诉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及房屋登记行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你父亲去世后,在你家老宅基地面积较大、可以适当分割的情况下,除非相反证据否认你母亲的民事权利,你母亲史琴至少应当在你家老宅基地上拥有一部分宅基和房产。现在争议土地和房产已因你母亲所欠民事债务、由法院执行给李爱芬,李爱芬属于善意第三人。如果你认为你母亲宅基地与你的宅基地部分重叠,应当撤销的是你土地证的重叠部分,而不是你母亲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另外,你们姊妹兄弟与你母亲1999年8月25日所签调解协议也说明你们已对涉案土地房产进行了处分。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