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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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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浩农渔业经营管护专业合作社与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一案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19号 舞钢市浩农渔业经营管护专业合作社: 你社因诉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行终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工商登记档案中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19号

舞钢市浩农渔业经营管护专业合作社

你社因诉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行终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工商登记档案中显示你社的业务范围是“石漫滩水域鱼类的看护、经营、销售等”,对此你社不能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或其他手续,以证明你社拥有上述权利,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撤销工商登记中“石漫滩水域”的用语正确。你社所提供的对库区移民的政策性文件,只能说明你社对石漫滩水域权利的可能性,但不能以此代替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其他手续。你社可在取得相关手续后,重新向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以恢复你社的业务范围。

综上,你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社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