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19号
你社因诉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行终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工商登记档案中显示你社的业务范围是“石漫滩水域鱼类的看护、经营、销售等”,对此你社不能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或其他手续,以证明你社拥有上述权利,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撤销工商登记中“石漫滩水域”的用语正确。你社所提供的对库区移民的政策性文件,只能说明你社对石漫滩水域权利的可能性,但不能以此代替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其他手续。你社可在取得相关手续后,重新向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以恢复你社的业务范围。
综上,你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社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