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49号
李继荣:
你因诉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中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认定你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的事实,有你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相佐证,该局据此对你进行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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