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96号
申诉人赵公玉等44人因诉被申诉人济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国有济源市邵原林场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公玉等44人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