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4号
崔振刚:
你因诉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上街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终字第101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在2008年5月19日上街人社局所作询问笔录中,你自述不是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职工,只是承包该公司的一些工程,雇人干活。在同年5月20日上街人社局所作询问笔录中,跟随你工作的工人孟海保陈述“崔振刚雇佣我干活,一天给我50元的工钱”。在2009年12月22日上街人社局所作询问笔录中,你又自述在六建公司工作,从事抹灰工。在民事诉讼中,你述称是到自备电厂施工途中受伤,在申请工伤时又自称去项目部取钱途中受伤。由于你本人及跟随你工作的工人陈述相互矛盾,你的举证责任因而加大,需要举出更加充分、严格的证据,才能证明你与六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你仅提供工资付款收据等证据,不能支持你的主张。由于本案一、二审判决只是以证据不足撤销了涉案的工伤认定,并未否定你与六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你仍可在收到本通知后,依法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上街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重新核实。二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