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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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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中秋诉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4)博行初字第00040号 原告刘中秋,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局长。 原告刘中秋诉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

(2014)博行初字第00040号

原告中秋,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局长。

原告中秋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聂 荣

陪审员  秦金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