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行初字第00069号 原告刘克征,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局长。 原告刘克征诉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聂 荣 陪审员 秦金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