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72号
刘文花:
刘文花诉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行终字第70号行政裁定,以安阳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违法,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行终字第70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的房屋是单位集资房,是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而办理的房产证,对其职工的分房涉及工龄、职级等附加条件,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而裁定驳回你的起诉,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