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27号
罗纪元因诉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汴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合法传唤,但因申诉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不能送达传唤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申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雅芳
审 判 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蕊 |